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旅游、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重点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