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旅行社、邮轮公司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应当向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等资料,并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礼仪规范;

(二)发生邮轮延误、不能靠港、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解决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邮轮旅游合同规范文本,供旅行社、邮轮公司和旅游者参照使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