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质量标准等级。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标准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和称谓,不得使用与质量标准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文字、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