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在旅途中擅自变更行程、变更服务项目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三)向旅游者强迫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费用;

(四)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合同约定义务;

(六)非法泄露旅游者信息;

(七)不执行政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和要求;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