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旅游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全市旅游业统计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统计监督检查,提高旅游统计调查质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