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逐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景区的接待状况信息。

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