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三)房屋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

(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