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九条有效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专业性设备、设施。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