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幕墙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应当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