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除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科普宣传等活动外,开发利用元谋土林应当缴纳土林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元谋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