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取得元谋土林开发利用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元谋土林的义务。开发利用元谋土林,不得损害当地群众利益。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