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元谋土林经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元谋土林的影像资料和相关数据,并向土林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元谋土林经营单位、元谋土林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自发现元谋土林遭受破坏、毁损的24小时内向土林管理机构报告。土林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