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元谋土林经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元谋土林的影像资料和相关数据,并向土林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元谋土林经营单位、元谋土林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自发现元谋土林遭受破坏、毁损的24小时内向土林管理机构报告。土林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