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在审批元谋土林保护范围内的下列事项时,应当征求土林管理机构的意见:(一)从事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科普宣传等活动;(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通信、电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三)土地、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