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是指景观价值次于一级保护区,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的地貌区域。

二级保护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规划铺设电缆、建设必要的人行步道、旅游栈道、休憩设施、标识标牌、旅游公厕、简易服务点等设施。

二级保护区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