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一级保护区是指极为罕见或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发育成熟,形成柱状、塔状、林状和丛状等地貌的区域。

经土林管理机构批准,一级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科学考察路线、观察监测点、标识标牌,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建设人行步道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憩息站点、人行步道、旅游栈道、铺设电缆等服务设施;

(二)除批准的科学考察外,擅自离开人行步道、旅游栈道进入保护区;

(三)建设宾馆、饭店、停车场、疗养院、培训中心等设施以及与土林保护无关的项目;

(四)采矿、挖砂、采石、取土,开采、损坏硅木化石;

(五)爆破以及破坏、污染环境的建设行为;

(六)开垦荒地;

(七)刻划、涂污、攀爬等破坏土林的行为;

(八)烧荒、砍伐,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桩、标志;

(九)倾倒垃圾、排放粪便、污水,堆埋、贮存有毒有害的污染物;

(十)修坟立碑;

(十一)饲养家禽家畜、放牧、狩猎、采药、燃放烟花爆竹,在非划定范围野炊、露营;

(十二)擅自种植花草树木等植物。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