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三级保护区是指二级保护区外围的景观保护带。

三级保护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旅游服务点、宾馆、饭店、停车场、养老院等设施,可以结合乡村改造开发乡村旅游,根据乡村发展需要建设行车道、机耕道等交通设施。建设的设施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应当避免建设电缆、铁塔、风力发电设施等人工建筑,防止对天际线的破坏。

三级保护区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