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