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