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办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