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有效经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一)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一百万元特别奖金;(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特别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度调高特别奖金数额。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