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遭受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予以严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