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