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经济补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