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第三十八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水路、航空等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措施,及时、安全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急救医疗等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