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受到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对因本单位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