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七条有效接收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迅速调查核实,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危害。发现接报的突发事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或者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