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