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