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加强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水路、航空等运输经营管理单位的联动以及资源共享,保障突发事件救援运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