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线与无线、固定与机动、公用与专用相结合的要求,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系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