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储备或者配备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装备。

鼓励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