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公共交通工具驾乘人员、校车驾乘人员、导游;(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