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五条有效居(村)民住宅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突发事件预警声讯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基层应急服务站、微型消防站等。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