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留置观察、治疗场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