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山体保护的有关要求,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在城市设计中,对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建筑形态、建筑高度、风格色彩以及退让距离作出规定,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做到与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