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