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