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综合执法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