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二)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三)包庇、纵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四)其他在扬尘污染防治中失职渎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