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点工地应当安装、使用经过质量认证的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接入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测管理系统,并依法公开检测信息。重点工地范围及具体监测的办法由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