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点工地应当安装、使用经过质量认证的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接入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测管理系统,并依法公开检测信息。重点工地范围及具体监测的办法由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