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年度辖区重点扬尘污染源。

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督管理及违法处罚情况依法公开发布,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工程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并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