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的权利,对违反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