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意识。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