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