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的权利,对违反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