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场站:(一)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二)商业中心、大型居住区、中心城镇(村)、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三)客流集中的其他公共区域。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前款规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