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场站:

(一)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

(二)商业中心、大型居住区、中心城镇(村)、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

(三)客流集中的其他公共区域。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前款规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