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交通设施:(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商业中心、住宅小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火车站、飞机场、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场所;(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