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公共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