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一)牵引动物的;(二)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三)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五)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